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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子平真诠 · 附录:干支通例(基础七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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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!-- 附录性质:蒸馏自基础七篇(论十干十二支至论刑冲会合解法)中影响取格与格局判断的独特论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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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识性内容(干支名称、五行生克本身、六合三合六冲之名目)不录;仅录《子平真诠》独有之权衡与辨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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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分格文件遇合冲刑会、根气得时之疑,回引本附录规则。 --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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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第一篇·论十干十二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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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1 干气支质,干以支为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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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凡以天干论旺衰、通根(天干对 `## 四柱` 四支及 `## 地支藏干` 寻根)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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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干为五行之气行于天,动而不居;支为五行之质存乎地,止而不迁。干施而支受,故天干之强弱系于地支之根;十干之禄寄于支(甲禄于寅、乙禄于卯之类),如官长之莅该管地方,「各司一月之令」。土为木火金水冲气所结,寄旺于四时,阴阳气质之理同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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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一篇·论十干十二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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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甲乙在天,故动而不居……寅卯在地,故止而不迁。」「甲乙如官长,寅卯如该管地方。甲禄于寅,乙禄于卯,如府官之在郡,县官之在邑,而各司一月之令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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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2 阳干气旺、阴干质坚,无大小宜忌之等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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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比较同五行阴阳二干(如甲与乙)之强弱、宜制宜护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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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以气而论阳干旺于阴干(甲旺于乙),以质而论阴干坚于阳干(乙坚于甲),二者相埒,无贵贱等差。俗书所谓「甲为大林,盛而宜斩;乙为微苗,脆而莫伤」乃谬论——不得因干之阴阳而别立「阳干宜克伐、阴干不堪制」之说,干扰格局制化之正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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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一篇·论十干十二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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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以气而论,甲旺于乙;以质而论,乙坚于甲。而俗书谬论,以甲为大林,盛而宜斩,乙为微苗,脆而莫伤,可为不知阴阳之理者矣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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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第二篇·论阴阳生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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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3 生与克同用(逆用之理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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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论格局制化,尤凶神逆用(煞、伤、劫、刃得制伏)之理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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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克非为害,乃「节而止之,使之收敛,以为发泄之机」;杀正所以为生,生与克同用、克与生同功。故凶神得制不惟免祸,反成其美——此为四凶神逆用(参 R-纲-01、R-纲-02)之根本原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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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二篇·论阴阳生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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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杀者,使发泄于外者藏收内,是杀正所以为生。」「是以四时之运,生与克同用,克与生同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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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4 同克而官煞判然;印之偏正可置勿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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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日干逢克我之干,定其为正官抑七煞(十神定性)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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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同一克我,因阴阳配合而官煞判然:阳克阳、阴克阴(同性)为七煞,阴阳相配(异性)为正官。其理:阳为气、阴为质,气能克气(丙之阳和能克去庚之肃杀)、质能克质(丁之薪火能化辛之金铁),故庚以丙为煞而辛以丙为官,辛以丁为煞而庚以丁为官——同性之克无情而能伤,异性之克有情而相成。官煞「淑慝判然」,顺逆之用迥异(官顺用、煞逆用),不可不细辨;印则偏正相似,「生克之殊,可置勿论」(正偏印生身之功相近,不若官煞之悬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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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二篇·论阴阳生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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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此所以水同生木,而印有偏正;金同克木,而局有官煞也。印绶之中,偏正相似,生克之殊,可置勿论;而相克之内,一官一煞,淑慝判然,其理不可不细详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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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存疑:原文「木之生气,寄于木而行于天,故逢秋天为官,而乙则反是,庚官而辛杀也」一句,按字面与常法(甲以庚为煞、乙以庚为官)及同篇下文丙丁庚辛之例不合,疑有讹文(「为官」或当作「为杀」)。本条判定以同篇丙丁庚辛例证及通行十神为准,录此备查,不自行改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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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第三篇·论阴阳生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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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5 十二长生阳顺阴逆,阳生即阴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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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以十二长生查某干于十二支之生旺墓绝方位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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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阳干长生顺行,阴干逆行(阳主聚,以进为进;阴主散,以退为退)。阳之所生即阴之所死,彼此互换:甲生于亥即乙死于亥,甲死于午即乙生于午。盖阳为气、阴为质,气之消长与质之成毁异位。长生沐浴等名乃假借形容之词,状气之盛衰渐次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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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三篇·论阴阳生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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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阳主聚,以进为进,故主顺;阴主散,以退为退,故主逆。」「阳之所生,即阴之所死,彼此互换,自然之运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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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6 月令休囚而他柱得禄旺,便不为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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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判日主强弱;月令为日主休囚之地,而年、日、时支(`## 四柱` 四支)见日主之长生、禄、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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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日主不必生逢禄旺之月;即月令休囚,年日时中得长生禄旺,便不为弱。不得执月令一语遽定身弱(详参 R-附-1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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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三篇·论阴阳生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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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人之日主,不必生逢禄旺,即月令休囚,而年日时中,得长禄旺,便不为弱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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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7 阴阳长生力殊,逢库阳根阴否;驳「投库必冲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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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日主于四支逢长生、逢墓库(辰戌丑未),分阴阳论根之有无轻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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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阳长生有力,阴长生不甚有力,然亦不弱。逢库则阳干为有根、阴干为无用——阳大阴小,阳得兼阴,阴不能兼阳。俗书谓「投库而必冲」者谬:墓库自可作根,无须刑冲开之(参 R-附-19、R-纲-1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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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三篇·论阴阳生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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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就使逢库,亦为有根。时产谓投库而必冲者,俗书之谬也,但阳长生有力,而阴长生不甚有力,然亦不弱。若是逢库,则阳为有根,而阴为无用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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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第四篇·论十干配合性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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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8 四喜神因合而无用(合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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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官、印、财、食四喜神为用为相,而四柱另有透干来合(`## 四柱` 天干五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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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喜神被合则失其用:官被合则「非其官」,印被合则「非其印」,财被别位之干合去则「非其财」(如年己月甲,年上之财被月合去,日主无分;年甲月己,则被年合去,日主不与),食被合则「非其食」。「有所合则有所忌,逢吉不为吉」——吉神逢合,其吉不属日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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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四篇·论十干配合性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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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如甲用辛官,透丙作合,而官非其官;甲用癸印,透戊作合,而印非其印……甲用丙食与辛作合,而非其食,此四喜神因合而无用者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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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09 四忌神因合而化吉(合去忌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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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煞、伤、枭(及劫财)四忌神通干,另有透干来合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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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忌神被合则化吉:煞被合则不攻身(甲逢庚煞,乙来合庚);伤被合则不为伤官(丁被壬合);枭被合则不夺食(壬被丁合)。「逢凶不为凶。」此「合煞」「合伤」即救应三法中「合」法(参 R-纲-05)之所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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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四篇·论十干配合性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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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如甲逢庚为煞,与乙作合,而煞不攻身;甲逢乙为劫财,甲逢丁为伤,与壬作合,而丁不为伤官;甲逢壬为枭,与丁作合,而壬不夺食。此四忌神因合化吉者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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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存疑:「甲逢乙为劫财」一句下原文无对应「与某合作合而劫不为害」之文,疑有省文;以例推之当为劫财被合(乙与庚合)则不劫。原文语气如此,录以待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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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第五篇·论十干合而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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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0 间隔则合而不敢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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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两干相合,其间隔有制其中一干之干(如甲与己合,甲己之间隔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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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合而不敢合,「有若无也」——合完全不成立,不作合论(甲不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)。此为「制于势」,与隔远之半合(R-附-11)有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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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五篇·论十干合而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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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譬如甲与己合,而甲己中间,以庚间隔之,则甲岂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?此制于势然也,合而不敢合也,有若无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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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1 隔位太远则半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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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相合两干分居年干与时干,中隔两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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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合而不能合,为半合——「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已」。论合之吉凶(合去喜神、合去忌神之类)时,效力按十之二三折算,不得作全合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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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五篇·论十干合而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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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如甲在年干,己在时上,心虽相契,地则相远,如人天南地北,不能相合一般。然于有所制而不敢合者,亦稍有差,合而不能合也,半合也,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已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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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2 合一留一,合而无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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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同类两干并透(`## 四柱` 天干两见同神,如两辛官、庚辛并透),其中一干逢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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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所合者去、所留者存,格随所留论,于合无伤。二例:甲生寅卯,月时两透辛官,年丙合月辛,为「合一留一」;甲逢月刃,庚辛并透(官煞混杂),丙合辛官,为「合官留煞」,煞刃依然成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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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五篇·论十干合而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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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如甲生寅卯,月时两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为合一留一,官星反轻。甲逢月刃,庚辛并透,丙与辛合,是为合官留煞,而煞刃依然成格,皆无伤于合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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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存疑:「官星反轻」之「轻」语义未确(或谓所留一官之力较两透为轻),按原文录之,不强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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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3 日主本身之合,不以合去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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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日干自与四柱中干相合(五阳干逢财、五阴干遇官,即日主与财、官之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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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本身之合不为合去——乙日见庚官,是我合我官,官仍为我用;丁日见壬亦然。但若所合之神先被他干合去(庚在年而乙在月,月乙先合庚),则日主反不能合,是为合去:我之官财被他人所夺,「透而不透」矣(如丁日以壬为夫,年丁先合月壬,夫星被姊妹合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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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五篇·论十干合而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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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盖五阳逢财,五阴遇官,俱是作合,惟是本身十干合之,不为合去。」「若庚在年上,乙在月上,则月上之乙,先去合庚,而日干反不能合,是为合去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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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4 争合妒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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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两干同合一干(两辛合丙、两丁合壬之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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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有争合妒合之嫌,然到底终有合意,但情不专耳——合作成立而减其情专之吉。若两合一而中间隔位(如庚午、乙酉、甲子、乙亥,两乙合庚而甲日隔之),则全无争妒,仍作合论(该造作合煞留官,无减福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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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五篇·论十干合而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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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然到底终有合意,但情不专耳。若以两合一而隔位,则全无争妒。如庚午、乙酉、甲子、乙亥,两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尉命,仍作合煞留官,无减福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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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5 化气真假之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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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论天干合化(化气)之真伪,定其是否以化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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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化气有真有假。三种皆假化:化气有余而日主带根、带苗、带劫、带印者(日主有依,不能真化);日主无根而化神不足者(化之不成);合化虽真而有闲神来伤化气者(化而被破)。反是则为化气之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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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五篇·论十干合而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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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化气有真有假。上两造为化气之真者,亦有化气有余,而日带根苗劫印者;有日主无根,而化神不足者;更有合化虽真,而闲神来伤化气者,皆为假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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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存疑:原文「上两造为化气之真者」一语承上指某两造命例,然本篇前文(现存提取文本)未见明确命例,疑有阙文;真假之辨的三条标准则完整如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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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第六篇·论十干得时不旺失时不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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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6 得时不旺、失时不弱(月令与他柱之损益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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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判某干(尤日主)旺衰,执「得时俱为旺论,失时便作衰看」之成法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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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八字虽以月令为重,而年月日时亦有损益之权,不可执一。**得时而不旺**:如春木虽强,金太重而木亦危(干庚辛、支酉丑,无火制之);**失时而不弱**:如秋木虽弱,木根深而木亦强(干甲乙、支寅卯,遇官透而能受)。月令为权重最大之一柱,而非独断(参 R-附-0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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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六篇·论十干得时不旺失时不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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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书云,得时俱为旺论,失时便作衰看,虽是至理,亦死法也。」「八字虽以月令为重,而旺相休囚,年月日时,亦有损益之权……是以得时而不旺也……是失时不弱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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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7 有根便能受财官当煞伤;根重于干之等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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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日主(或用神)于天干多比劫 vs 地支通根,权衡身之强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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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十干不论月令休囚,只要四柱有根,便能受财官食神、当伤官七煞。根之等次:长生禄旺,根之重者也;墓库余气,根之轻者也。得一比肩不如支中一墓库;得二比肩不如一余气;得三比肩不如一长生禄刃。「比劫如朋友之相扶,通根如室家之可住」,干多不如根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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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六篇·论十干得时不旺失时不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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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是故十干不论月令休囚,只要四柱有根,便能受财官食神而当伤官七煞。长生禄旺,根之重者也;墓库余气,根之轻者也。得一比肩,不如得支中一墓库……得三比肩,不如得一长生禄刃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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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8 墓库余气为根,以库中藏干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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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以墓库、余气、阴长生为根时,核 `## 地支藏干`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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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墓库为根,以库中确藏其干为限:甲逢未、丙逢戌作通根论;乙逢戌、丁逢丑不作此论(戌中无藏木,丑中无藏火)。余气为根:乙逢辰、丁逢未之类。阴长生不作重根论(乙逢午、丁逢酉),然亦为明根,抵得一余气(参 R-附-07「阴长生不甚有力,然亦不弱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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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六篇·论十干得时不旺失时不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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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乙逢戌、丁逢丑、不作此论,以戌中无藏木,丑中无藏火也。得二比肩,不如得一余气,如乙逢辰、丁逢未之类……阴长生不作此论,如乙逢午、丁逢酉之类,然亦为明根,比得一余气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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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19 驳「失令即弱」与「阳干逢库求冲」二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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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见夏水冬火之类失令之干;或阳干逢库(壬逢辰、丙坐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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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二谬必宜扫除:一,见夏水冬火不问有无通根便断为弱——失令而通根者不弱(参 R-附-16、R-附-17);二,阳干逢库(壬逢辰、丙坐戌)乃水火通根于身库,不得不知为根,更不得求刑冲以开之(参 R-纲-11 墓库刑冲辨正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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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六篇·论十干得时不旺失时不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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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今人不知命理,见夏水冬火,不问有无通根,便为之弱。更有阳干逢库,如壬逢辰、丙坐戌之类,不以为水火通根身库,甚至求刑冲开之。此种谬论,必宜一切扫除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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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第七篇·论刑冲会合解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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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原书于三刑取义自注阙疑:「至于三刑取庑,姑且阙疑,虽不知其所以然,于命理亦无害也。」(三刑之名目照旧使用,其取义之由不究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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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20 会合解刑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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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四支有冲(六冲)或刑(三刑),另有支与相刑相冲之一方成六合或三合局(`## 四柱` 四支、`## 地支藏干`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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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刑冲俱非美事,而三合六合可以解之。解冲:与冲之一方合或会,则冲不作(甲生酉月逢卯冲,有戌则卯戌合而不冲;有辰则酉辰合而不冲;有亥未则卯会亥未而不冲;有巳丑则酉会巳丑而不冲)。解刑同理(丙生子月逢卯刑,有戌合卯、丑合子、亥未会卯、申辰会子,皆不刑)。**会合之力先于刑冲而论。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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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七篇·论刑冲会合解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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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八字支中,刑冲俱非美事,而三合六合,可以解之。」「是会合可以解冲也。」「是会合可以解刑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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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21 因解而反得刑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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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本为解刑冲之合,合去并列重支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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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众不刑寡:二卯不刑一子;支逢戌合去一卯,则余一卯复刑子——「一合而一刑」,因解而反得刑冲。凡以合解刑冲者,解后须复查余支有无新出之刑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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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七篇·论刑冲会合解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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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假如甲生子月,支逢二卯相并,二卯不刑一子,而支又逢戌,戌与卯合,本为解刑,而合去其一,则一合而一刑,是因解而反得刑冲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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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22 会合不能解(解神被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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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解刑冲之支自身复被别支合去或会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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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解神被他合他牵,则原刑冲复作:子年午月,日坐丑,丑合子本解子午之冲,而时逢巳酉,丑与巳酉会,子复冲午;子年卯月,日坐戌,戌合卯本解刑,时逢寅午,戌与寅午会,卯复刑子。——解神之系属,视其先被何合何会所牵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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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七篇·论刑冲会合解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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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假如子年午月,日坐丑位,丑与子合,可以解冲,而时逢巳酉,则丑与巳酉会,而子复冲午……是会合而不能解刑冲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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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 R-附-23 以刑冲解刑冲,保月令为优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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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条件**:刑冲伤月令用神(刑冲用神尤为破格),支中另有刑冲可牵制来刑来冲之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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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判定**:刑冲俱不为美,而刑冲月令用神尤为破格,故可以另位之刑冲解月令之刑冲:丙生子月,卯来刑子,支逢酉则卯被酉冲,不复刑月令之官;甲生酉月,卯日冲之,时逢子则卯与子刑,冲月令官星无力。**优先次序:保月令用神之格,重于避别宫之刑冲**——虽别宫刑冲、六亲不无刑克,而月官犹在,其格不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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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出处**:第七篇·论刑冲会合解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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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原文**:「盖四柱之中,刑冲俱不为美,而刑冲用神,尤为破格,不如以另位之刑冲,解月令之刑冲矣。」「虽于别宫刑冲,六亲不无刑克,而月官犹在,其格不破。是所谓以刑冲而解刑冲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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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附记:源文件 03 中附录之非真诠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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`rules/sources/03_论阴阳生克.md` 后部附有出版方补入的两段文字,**非《子平真诠》原文**,本规则库不蒸馏其内容,仅注明其存在与来源备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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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附《滴天髓》之七天干篇**(「五阳皆阳丙为最……」起,至癸水篇止,含刘基注)——出自《滴天髓》,出版方附于真诠此篇之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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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附《渊海子平》干支体象篇**(《甲》《乙》……天干十首暨《子》《丑》……地支十二首体象诗)——出自《渊海子平》,同属出版方附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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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规则引用「第二篇·论阴阳生克」者,仅指该源文件起首至「即此以推,而余者以相克可知矣」之真诠正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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