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子平真诠 · 正官格 ## 1. 格之定义 ### R-官-01 正官为尊,喜生护忌刑冲 - **条件**:月令本气克日干、且与日干阴阳相配者(正官)立为正官格;藏干透出、会支变化致格变者,依总纲 R-纲-07/08 处理。 - **判定**:正官为分所当尊之神(在国有君、在家有亲),全格以**生之护之**为喜、以**刑冲破害**为忌;以下犯上(伤克刑冲)则格败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正官者分所当尊,如在国有君,在家有亲,刑冲破害,以下犯上,乌乎可乎?」「以刑冲破害为忌,则以生之护之为喜矣。」 --- ## 2. 成格条件 ### R-官-02 财印并透,两不相碍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天干财、印并透;财与印在干头互不相碍(中有他干或日主相隔,不相克、不相合)。 - **判定**:成格,其贵也大。财生官、印护官,二者并美而不相妨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以财印并透者论之,两不相碍,其贵也大。」 ### R-官-03 单用财胜于单用印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财印不以两用,仅透其一。 - **判定**:成格;单用印不若单用财——印能护官亦能泄官之气,财则生官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若财印不以两用,则单用印不若单用财,以印能护官,亦能泄官,而财生官也。」 ### R-官-04 化官为印而透财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地支会成印局(官之气化为印);天干透财。 - **判定**:成格,甚秀,大贵之格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若化官为印而透财,则又为甚秀,大贵之格也。」 --- ## 3. 破格条件 ### R-官-05 刑冲破害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月支或官星所寄之支逢刑、冲、破、害。 - **判定**:破格。正官最忌刑冲破害,犯之为以下犯上。**但刑冲破害得会合而解者不破**(转 R-官-11,如薛相公造寅申冲得巳申合解、李参政造子酉破得辰酉合解,仍成)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官以克身……何以切忌刑冲破害,尊之若是乎?」「刑冲破害,以下犯上,乌乎可乎?」 ### R-官-06 遇伤官、杂七煞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四柱透伤官(遇伤),或干透七煞相混(混煞)。 - **判定**:破格(带忌)。遇伤须佩印、混煞须取清,方有救(见 R-官-08、R-官-09);无救则败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然而遇伤在于佩印,混煞贵乎取清。」 ### R-官-07 官格透伤用印,忌再见财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干透伤官,透印制伤为救;复见财星透干。 - **判定**:破格。财能去印,未能生官,适以护伤——印被财坏则伤无制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至于官格透伤用印者,又忌见财,以财能去印,未能生官,而适以护伤故也。」 --- ## 4. 败中有救(救应) ### R-官-08 遇伤佩印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(含藏干透出取清者);四柱带伤官(或支会伤官之局);天干透印制伤。 - **判定**:救应成格。官遇伤而佩印,印制伤以护官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遇伤在于佩印。」「未中己官透干用清,支会水局,两辛解之,是遇伤而佩印也。」 ### R-官-09 混煞取清(合煞留官)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干透七煞混杂;另有天干与煞相合(如劫财合煞),合去其煞。 - **判定**:救应成格。合煞留官,格取清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混煞贵乎取清。」「甲用酉官,庚金混杂,乙以合之,合煞留官,是杂煞而取清也。」 ### R-官-10 印制伤而财有制合(印两用一足)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支会伤官,天干透印为制;复透财星;然印星两透(或叠出),以一印合财去之、一印制伤存官。 - **判定**:救应,反主大贵。财有合则去,伤有制则清,无情而愈有情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然亦有逢财而反大贵者……以丁合壬而财去,以丙制伤而官清,无情而愈有情。此正造化之妙,变幻无穷,焉得不贵?」 ### R-官-11 刑冲以会合解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;地支见刑冲;复有会合之支解其刑冲。 - **判定**:救应。刑冲得会合而解,不以破格论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至若地支刑冲,会合可解,已见前篇,不必再述。」 --- ## 5. 喜忌总表 | | 干支配置 | 依据规则 | |---|---|---| | 喜 | 财透生官 | R-官-02、R-官-03 | | 喜 | 印透护官 | R-官-02、R-官-08 | | 喜 | 财印并透而两不相碍 | R-官-02 | | 喜 | 会支化官为印而透财 | R-官-04 | | 喜 | 合煞留官(劫合煞) | R-官-09 | | 喜 | 印制伤官 | R-官-08 | | 喜 | 会合解刑冲 | R-官-11 | | 忌 | 刑冲破害月令官星 | R-官-05 | | 忌 | 伤官透干(无印制) | R-官-06 | | 忌 | 七煞混官(无合清) | R-官-06 | | 忌 | 用印制伤时再见财(财坏印护伤) | R-官-07 | | 忌 | 财印相合,两失其用(孤官无辅) | R-官-12 | --- ## 6. 格局高低 ### R-官-12 财印相合,孤官无辅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(含杂气正官透干会支之贵格);天干财印并透而二者相合(如丁壬合)。 - **判定**:成格而降等。财印相合则两失其用,官孤无辅,纵贵格亦不上七品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杂气正官,透干会支,最为贵格,而壬财丁印,二者相合,仍以孤官无辅论,所以不上七品。」 ### R-官-13 无情而愈有情 - **条件**:正官格带忌(伤、财坏印之类);救应之字配合奇巧(一合去忌、一制存官,见 R-官-10)。 - **判定**:救应得妙者,格反大贵——看似无情之配合,愈成有情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 - **原文**:「无情而愈有情。此正造化之妙,变幻无穷,焉得不贵?」 --- ## 7. 取运 > 取运总原则:一八字有一八字之论,其理甚精、其法甚活,只可大略言之,变化在人,不可泥也。运中每遇一字,各有研究,随时取用。凡格皆然,不独正官。(第三十二篇·论正官取运) ### R-官-14 正官用财印之取运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,用财用印成格;行大运。 - **判定**:身稍轻者行运取助身(印比之地);官稍轻者行运取助官(财官之地)。官已露出者,行运**不可逢合**(合去官星)、**不可杂煞**、**不可重官**;地支逢刑冲者,不问所就何局,皆不利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二篇·论正官取运 - **原文**:「正官而用财印,身稍轻则取助身,官稍轻则助官。若官露而不可逢合,不可杂煞,不可重官。与地支刑冲,不问所就何局,皆不利也。」 ### R-官-15 正官用财之取运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,单用财成格(财生官);行大运。 - **判定**:运喜印绶、身旺之地;切忌食伤运(伤食克官)。若身旺而财轻官弱,则仍取财官运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二篇·论正官取运 - **原文**:「正官用财,运喜印受身旺之地,切忌食伤。若身旺而财轻官弱,即仍取财官运可也。」 - > 存疑:「印受身旺之地」之「受」疑为「绶」之传抄讹字(「印绶身旺之地」于义方通),未敢擅改。 ### R-官-16 正官佩印之取运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,佩印成格(官印相生);行大运。 - **判定**:运喜财乡,伤食运反吉(印能制伤护官,故不忌)。若官重身轻而佩印者,则以行身旺之地为宜,不必财运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二篇·论正官取运 - **原文**:「正官佩印,运喜财乡,伤食反吉。若官重身轻而佩印,则身旺为宜,不必财运也。」 ### R-官-17 正官带伤食用印制之取运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,带伤官食神,用印制伤食为救;行大运。 - **判定**:运喜官旺、印旺之乡;财运切忌(财坏印则伤食无制)。若命中印绶叠出(印有余裕),则财运亦无害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二篇·论正官取运 - **原文**:「正官带伤食而用印制,运喜官旺印旺之乡,财运切忌。若印绶叠出,财运亦无害矣。」 ### R-官-18 正官带煞之取运 - **条件**:月令正官,带七煞;行大运。分两种救应情形:命中用劫合煞者、命中用伤官合煞者。 - **判定**:正官带煞,行伤食运反为不碍(伤食制煞)。**用劫合煞**者:财运可行、伤食可行、身旺可行、印绶亦可行,只不可复露七煞(运干再见煞)。**用伤官合煞**者:伤食与财运俱可行,而不宜逢印(印克伤官,合煞之具被夺)。 - **出处**:第三十二篇·论正官取运 - **原文**:「正官而带煞,伤食反为不碍。其命中用劫合煞,则财运可行,伤食可行,身旺,印绶亦可行,只不过复露七煞。若命用伤官合煞,则伤食与财俱可行,而不宜逢印矣。」 --- ## 8. 命例 1. **薛相公命**:甲申、壬申、乙巳、戊寅 → 壬印戊财并透,以日主乙隔之,水与土两不相碍,故大贵 → 示范 R-官-02(财印并透两不相碍)。 2. **杂气正官命**:壬戌、丁未、戊甲、乙卯 → 杂气正官透干会支,本最贵格;然壬财丁印二者相合,以孤官无辅论,不上七品 → 示范 R-官-12(财印相合,孤官无辅)。 - > 存疑:「戊甲」于干支相配不通(甲为天干,不能居日支位),疑为传抄异文(或作「戊午」「戊申」之类),原文如此,未敢擅改。 3. **金状元命**:乙卯、丁亥、丁未、庚戌 → 并用财印,无伤官、不杂煞,去其忌而存其喜,大贵 → 示范 R-官-04(化官为印而透财;原书此例正承该句,兼应 R-官-01)。 4. **宣参国命**:己卯、辛未、壬寅、辛亥 → 未中己官透干用清,支会水局(伤)〔校勘:亥卯未会木局,「水」疑为「木」之传抄讹字〕,两辛印解之,遇伤佩印 → 示范 R-官-08。 5. **李参政命**:庚寅、乙酉、甲子、戊辰 → 甲用酉官,庚金七煞混杂,乙劫合庚,合煞留官取清 → 示范 R-官-09。 6. **范太傅命**:丁丑、壬寅、己巳、丙寅 → 支具巳丑会金伤官,丙丁并透解之;以丁合壬而财去、以丙制伤而官清,无情而愈有情,大贵 → 示范 R-官-10、R-官-13。 --- > 取运篇(第三十二篇)无自带命例;以上命例均出第三十一篇·论正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