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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iPingEightChar/rules/96_六亲.m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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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平真诠 · 六亲(宫分、用神配六亲、妻子)

1. 宫分定位

R-亲-01 四柱宫分配六亲

  • 条件:## 四柱 年、月、日、时四柱。
  • 判定:年月日时自上而下,配祖父妻子亦自上而下——年柱为祖上之宫,月柱为父母之宫(宫分篇作「父」,论妻子篇以提纲得力主父母双全,互证),日柱为妻室之宫(妻宫取日支,即日主「坐下」,据第二十四篇「以妻论之,坐下财官」之用法),时柱为子息之宫。此乃「以地相配」的不易之位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三篇·论宫分用神配六亲
  • 原文:「年月日时,自上而下,祖父妻子,亦自上而下。以地相配,适得其宜,不易之位也。」
  • 存疑:原文只言「日」配妻,未明言干或支;妻宫为日支系据第二十四篇「坐下」一语推定,并此注明,非宫分篇明文。

R-亲-02 用神(十神)配六亲

  • 条件:## 四柱 天干十神(含 ## 地支藏干 十神)。
  • 判定:正印为母(身所自出,取其生我);偏财为父(母之正夫——正印既为母,则母之夫偏财为父);正财为妻(受我克制,夫为妻纲,妻则从夫);官煞为子女(财所生——财为妻妾,则妻所生之官煞为子女);比肩为兄弟(理之显然)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三篇·论宫分用神配六亲
  • 原文:「正印也母,身所自出,取其生我也……偏财者,母之正夫也,正印为母,则偏才为父矣。正财为妻,受我克制,夫为妻纲,妻则从夫……官煞者,财所生也,财为妻妾,则官煞为子女矣。至于比肩为兄弟,又理之显然者。」

2. 宫分与用神配合论六亲吉凶

R-亲-03 宫分所临之神,以格局喜忌定六亲吉凶

  • 条件:某宫(年/月/日/时柱)所临干支系财、官、伤、刃等何十神;已按总纲定格、判明格局喜忌。
  • 判定:六亲之有无得力、或吉或凶,看法分两步:先看四柱何宫存何物(财官伤刃系是何物),再以六亲配之于用神;该神于局中为喜为忌,即为此亲吉凶之据。参而配之,可以了然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三篇·论宫分用神配六亲
  • 原文:「其间有无得力,或吉或凶,则以四柱所存或年月或日时财官伤刃,系是何物,然后以六亲配之用神。局中作何喜忌,参而配之,可以了然矣。」

3. 父母总论(亲疏与验否)

R-亲-04 于人愈近其验益灵:父母验,祖宗兄弟不甚验

  • 条件:论六亲吉凶之验否;看月令(提纲)是否得力、年干之十神是否于格局有用。
  • 判定:命中吉凶,于人愈近其验益灵。提纲得力、或年干有用者,皆主父母双全得力——父母为身所自出,故自有验;至于祖宗、兄弟,不甚验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大凡命中吉凶,于人愈近,其验益灵。」「所以提纲得力,或年干有用,皆主父母双全得力。至于祖宗兄弟,不甚验矣。」
  • 存疑:首段「故看命者,妻财子提纲得力,或年干有用,皆主父母身所自出,亦自有验」一句疑有讹夺(「妻财子」三字与下文「皆主父母」文气不属),未敢擅改;条目所取为下文自注之重出明白语。


4. 妻宫与妻星(论妻子篇)

R-亲-05 妻宫坐财官为吉之常法,不可执一

  • 条件:日支(妻宫)所临为财、官。
  • 判定:常法:妻宫坐财官,妻当贤贵。然不可执一——亦有坐财官而妻不利、逢伤刃而妻反吉者,盖以月令用神配成之喜忌为断(R-亲-06 至 R-亲-09 即其例)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以妻论之,坐下财官,妻当贤贵;然亦有坐财官而妻不利,逢伤刃而妻反吉者,何也?此盖月令用神,配成喜忌。」「其理不可执一。」

R-亲-06 妻宫坐财,印格逢之反为不美

  • 条件:日支坐财星;格局为印绶格。
  • 判定:妻宫坐财本吉,而印格逢之,财能坏印、于格局有妨,于妻反为不美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如妻宫坐财,吉也,而印格逢之,反为不美。」

R-亲-07 妻宫坐官,伤官格逢之不能顺意

  • 条件:日支坐官星;格局为伤官格。
  • 判定:妻坐官本吉,而伤官格逢之,伤官见官,岂能顺意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妻坐官,吉也,而伤官逢之,岂能顺意?」

R-亲-08 妻宫坐伤官,财格、煞格逢之反主内助

  • 条件:日支坐伤官;格局为财格(伤官生财)或偏官格(伤官制煞)。
  • 判定:妻坐伤官本凶,而财格逢之可以生财,煞格逢之可以制煞,于格局有用,反主妻能内助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妻坐伤官,凶也,而财格逢之,可以生堸,煞格逢之,可以制煞,反主妻能内助。」
  • 存疑:「可以生堸」之「堸」于义不通,疑为「财」之讹字(财格得伤官则伤官生财,方与「煞格逢之可以制煞」对文);按文义以「生财」解,原文如此,录以备考。

R-亲-09 妻宫坐阳刃,格成而日主无气全赖日刃帮身,妻必能相夫

  • 条件:日支坐阳刃;已为财、官、煞、伤等格且四柱已成格局;日主无气(身弱),全凭日支之刃帮身。
  • 判定:妻坐阳刃本凶;而格成身弱、全赖日刃帮身者,妻宫即全局之所倚,妻必能相夫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妻坐阳刃,凶也,而或财官煞伤等格,四柱已成格局,而日主无气,全凭日刃帮身,则妻必能相关。」
  • 存疑:「妻必能相关」之「相关」疑为「相夫」之讹;未敢擅改,两存之。

R-亲-10 妻星透干成局,即坐下无用亦主内助

  • 条件:天干透财星(妻星者,干头之财);财之透于格局为成局之用——如官格透财(财生官)、印多逢财(印绶格印多,取财损有余之印)、食伤透财为用(食伤生财)之类。
  • 判定:既看妻宫,又看妻星。妻星透干而于格局成局者,即使日支坐下无用,亦主妻贤内助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既看妻宫,又看妻星。妻星者,干头之财也。妻透而成局,若官格透财、印多逢财、食伤透财为用之类,即坐下无用,亦主内助。」

R-亲-11 妻星透干破格,即坐下有用亦防刑克

  • 条件:天干透财星;财之透于格局为破格——如印轻财露(印格印轻而财星露出坏印)、食神伤官(食伤相关格局透财之破格)、透煞逢财(煞格逢财生煞)之类。
  • 判定:妻星透干而破格者,即使日支坐下有用,亦防刑克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妻透而破格,若印轻财露、食神伤官、透煞逢财之类,即坐下有用,亦防刑克。」
  • 存疑:「食神伤官」四字未足成句,确指何种配合未详(或承前省「透财」字,谓食伤格透财泄气太过、或食神制煞格透财化食生煞之类),原文如此,不强行补解。

R-亲-12 妻星妻宫皆美而坐下逢刑冲,得美妻而难偕老

  • 条件:妻星透干成格、或妻宫(日支)有用(临格局之喜);而日支逢刑冲。
  • 判定:主得美妻而难偕老——星宫虽美,刑冲动其宫也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又有妻透成格,或妻宫有用而坐下刑冲,未免得美妻而难偕老。」

R-亲-13 妻星两透、偏正杂出,亦防刑克

  • 条件:天干正财、偏财并透(妻星两透,偏正杂出)。
  • 判定:主妻室不一(多妻之象),并须防刑克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又若妻星两透,偏正杂出,何一夫而多妻?亦防刑克之道也。」
  • 存疑:「何一夫而多妻」为反诘语气,谓偏正杂出非一夫一妻之正配;其断语落在「亦防刑克」。是否即直断多妻,原文语意在此一反问间,录以备考。


5. 子息(论妻子篇)

R-亲-14 看子息:宫(时支)与星(时干所透)并参,理与论妻同

  • 条件:时支(子息宫)与时干所透之子星;已按总纲定格、判明格局喜忌。
  • 判定:看子息,其宫分(时支)与星(时干所透)之喜忌并看,理路与论妻(宫、星并参,以月令用神所配喜忌为断)略同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至于子息,其看宫分与星所透喜忌,理与论妻略同。」

R-亲-15 长生沐浴歌诀,以子星临时支之宫数定子息多寡

  • 条件:子星(官煞,用阳干查宫,见 R-亲-16)于时支所临十二长生之位(长生、沐浴、冠带、临官、帝旺、衰、病、死、墓、绝、胎、养)。
  • 判定:以长生沐浴之歌定子息数目之常数:长生四子(中旬半),沐浴二子,冠带、临官各三子,帝旺五子,衰二子、病一子,死则至老无儿(除非养取他人之子),入墓则子命夭亡,绝(受气为绝)一子,胎则头产为女,养则三子只留一。此仅定多寡之常数;子之贵贱与终归有无,仍须以时干喜忌参之(见 R-亲-17、R-亲-18)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但看子息,长生沐浴之歌,亦当熟读,如『长生四子中旬半,沐浴一双保吉祥,冠带临官三子位,旺中五子自成行,衰中二子病中一,死中至老没儿郞,除非养取他之子,入墓之时命夭亡,受气为绝一个子,胎中头产养姑娘,养中三子只留一,男子宫中子细详』是也。」

R-亲-16 查子星长生用阳不用阴;子之男女以干之阴阳分,不拘官煞

  • 条件:以官煞为子星查十二长生宫数时(例:甲乙日子星为金)。
  • 判定:长生论法用阳而不用阴:甲乙日只用庚金之长生(自巳起顺数,巳酉丑之局),不用辛金之逆数(子申辰之局)。子星之男女,不问日主甲(阳)乙(阴),总以阳干为男、阴干为女(木为日主,总以庚为男、辛为女);俗书「官为女、煞为男」之说不可拘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然长生论法,用阳而不用阴。如甲乙日只用庚金长生,巳酉丑顺数之局,而不用辛金逆数之子申辰。虽书有官为女煞为男之说……盖木为日主,不问甲乙,总以庚为男辛为女,其理为然,拘于官煞,其能验乎?」
  • 存疑:「总以庚为男辛为女」系就木日金为子星一例立论;推及他日主是否悉以「阳干为男、阴干为女」为通例,原文未明言,姑按此例引申,录以备考。

R-亲-17 时干有用,时支虽死绝亦主子贵;再逢生旺则贵且繁

  • 条件:看子息之次序:先看时支,定子星所临生旺死绝(多寡之定数);再以时干所透之十神配格局喜忌。时干有用之例:财格而时干透食(食神生财)、官格而时干透财(财生官)之类。
  • 判定:时干有用者,即使时支逢死绝,亦主子女贵显,但不甚繁(数目不多);若时干有用而又逢时支生旺,则麟儿绕膝,贵且多,岂可量乎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所以八字到手,要看子息,先看时支。如甲乙生日,其时果系庚金何宫?或生旺,或死绝,其多寡已有定数,然后以时干子星配之。如财格而时干透食,官格而时干透财之类,皆谓时干有用,即使时逢死绝,亦主子贵,但不甚繁耳。若又逢生旺,则麟儿绕膝,岂可量乎?」

R-亲-18 时干子透破局,虽生旺难为子息;又逢死绝则无所望

  • 条件:时干所透之十神于格局为忌(子星透而破局);参时支生旺死绝。
  • 判定:时干不好、子透破局者,即使时支逢生旺,亦难为子息;若时干破局而又逢时支死绝,则子息无所望矣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若时干不好,子透破局,即逢生旺,难为子息。若又死绝,无所望矣。此论妻子之大略也。」

6. 六亲向背(第四篇兼收)

R-亲-19 妻星、夫星被别干合去,则不亲其配

  • 条件:男命财星(妻星)透干,被别干五合合去;女命官星(夫星)透干,被他干五合合去。(干合依 ## 四柱 天干五合;合之成否、隔位争合等,依 R-附-10 至 R-附-14。)
  • 判定:男以财为妻,财被别干合去,则妻不亲其夫;女以官为夫,官被他干合去,则夫不爱其妻。配合有向背,吉凶因之而殊——此即 R-附-08「四喜神因合而无用」在六亲上之应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四篇·论十干配合性情
  • 原文:「即以六亲言之,如男以财为妻,而被别干合去,财妻岂能亲其夫乎?女以官为夫,而被他干合去,官夫岂能爱其妻乎?此谓配合之性情,因向背而殊也。」

7. 与格局法的衔接

R-亲-20 六亲论叠加于格局成败之后,不回改格局

  • 条件:凡论六亲(妻、子、父母等)。
  • 判定:次序:先依总纲定格、判成败喜忌,再于四柱宫分与所透之星上叠加六亲判断——宫(年月日时所临)与星(干头所透)皆以月令用神配成之喜忌为转移,故同一宫星,格异则吉凶异(「其理不可执一」,见 R-亲-05 至 R-亲-09、R-亲-17/18)。六亲判断是格局喜忌之应用层:两篇原文均未言六亲宫星之吉凶可反过来改动格局成败之判定,故只顺向叠加、不逆向回改(综括,无单一原文)。
  • 出处:《子平真诠》第二十三篇·论宫分用神配六亲;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  • 原文:「然后以六亲配之用神。局中作何喜忌,参而配之,可以了然矣。」「此盖月令用神,配成喜忌。」「其理不可执一。」(综括两条之语意,无单一原文)

8. 命例

本篇无。(第二十三、第二十四篇均不载完整命造;文中「官格透财、印多逢财」「财格而时干透食」之类皆配合示例,非独立命例。)


滴天髓阐微补

分层定位:本节蒸馏自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夫妻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、小儿五章(sources/滴天髓阐微/35_下篇·夫妻.md、36_下篇·子女.md、37_下篇·父母.md、38_下篇·兄弟.md、41_下篇·小儿.md),属六亲应用层——格局四层(取格、成败、用神相神、高低)判定完成之后叠加,只补六亲细节,不回改格局结论(衔接受 R-亲-20、95_禁则 R-禁-01 约束)。凡本节与真诠系条目(R-亲-01 至 R-亲-20)方向冲突处,以真诠为准,并于条内注明;既有条目一概未动。

命例基准:本节 24 例(五章自带命例全收,含兄弟章换时附造 1 例)见 tests/golden/96_六亲.yaml;库版本 3.1 第三轮验证 24 match。

条目分布:R-亲-21 六亲配属总辨;R-亲-22 至 R-亲-27 夫妻章(男命论妻);R-亲-28 至 R-亲-33 子女章;R-亲-34、R-亲-35 父母章;R-亲-36、R-亲-37 兄弟章;R-亲-38、R-亲-39 小儿章。

R-亲-21 滴天髓更定六亲十神配属(与真诠异说并录)

  • 条件:凡引用本节条目定六亲之星时;与本篇 R-亲-02 对照时。
  • 判定:滴天髓任氏更定六亲配属——生我者(偏正印绶)为父母,我生者(食神伤官)为子女,我克者(偏正财星)为妇妾,克我者(官鬼)为祖父,同我者(比肩劫财)为兄弟;并驳「以财为父、以官为子」为后人谬传(谓财若为父则翁妇同宗、官若为子则以下犯上,于伦常不顺)。与真诠 R-亲-02(正印为母、偏财为父、官煞为子女)冲突处有二:父(滴天髓归印/真诠归偏财)、子(滴天髓归食伤/真诠归官煞)。两说并录——本库骨架以真诠为准,男命子星仍取官煞;女命子星取食伤(R-女-20),则滴天髓明言更定,与本库女命条一贯(书证已回填 R-女-20)。本节凡涉子星之条目(R-亲-28 至 R-亲-33),皆滴天髓口径,用前须知此辨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夫妻;下篇·子女
  • 原文:「又以财为父者,乃后人谬也……如果财为父,官为子,则人伦灭矣……是以六亲之法,今当更定。生我者为父母,偏正印绶是也;我生者为子女,食神伤官是也。我克者为妇妾,偏正财星是也,克我者为官鬼,祖父是也;同我者为兄弟,比肩劫财是也。」(下篇·夫妻)「以官为子之说,细究之,终有犯上之嫌……今更定以食伤为子女。」(下篇·子女)

R-亲-22 妻之贤悍以财星清浊为断

  • 条件:男命;## 四柱 财星与格局喜神之关系——财星即喜神、与喜神不争不妒者为清;财星生煞坏印、与喜神争妒者为浊(喜忌依总纲与分格文件已判定者)。
  • 判定:财星清,主妻贤能(中馈贤能);财星浊(生煞坏印、争妒无情),主妻悍妒(河东狮吼)。喜神即是财神者,其妻美而且富贵;喜神与财神不相妒忌亦好;否则克妻,亦或不美,或欠和。与真诠 R-亲-10/11(妻透成局主内助、破格防刑克)同向——「喜神即是财神」即妻星成局之谓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夫妻
  • 原文:「夫财以妻论,财星清,则中馈贤能;财神浊,则河东狮吼。清者,喜神即是财星,不争不妒是也。浊者,生煞坏印,争妒无情是也。」「大率依财看妻,如喜神即是财神,其妻美而且富贵;喜神与财神不相妒忌亦好,否则克妻,亦或不美,或欠和。」

R-亲-23 看妻活法:破「比劫必克妻」之执

  • 条件:男命;## 四柱 见阳刃、劫财、比肩;参日主衰旺、财星厚薄与格局喜忌。
  • 判定:不得一见比劫阳刃即断克妻,须分日主衰旺喜忌、四柱配合活看——财神薄须用助财;财旺身弱又喜比劫;财神伤印者要官星;财薄官多者要伤官;财气未行,要冲者冲、泄者泄;财气流通,要合者合、库者库。惟财神泄气太重而比劫透露、及身旺无财者,必非夫妇全美;财旺身强者,必富贵而多妻妾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夫妻
  • 原文:「旧书不管日主之衰旺,总以陽刃劫财主克妻,究其理则实非,须分日主衰旺喜忌之别,四柱配合活看为是。」「然看财神,又须活法,如财神薄,须用助财;财旺身弱,又喜比劫;财神伤印者,要官星;财薄官多者,要伤官。财气未行,要冲者冲,泄者泄;财气流通,要合者合,库者库。或财神泄气太重,比劫透露,及身旺无财者,必非夫妇全美者也。至于财旺身强者,必富贵而多妻妾。」

R-亲-24 克妻、妻陋、妻病、妻亡之组合

  • 条件:男命——①财神轻而无官,比劫多;②财神重而身弱,无比劫;③官杀旺而用印,见财星;④官杀轻而身旺,见财星,遇比劫;⑤劫刃重,财星轻,有食伤,逢枭印;⑥财星微,官杀旺,无食伤,有印绶;⑦劫刃旺而财轻,有食伤;⑧官星弱,遇财星。
  • 判定:①主克妻;②主克妻;③主妻陋而克;④主妻美而克;⑤主妻遭凶死;⑥主妻有弱病;⑦妻贤不克、妻陋必亡;⑧妻陋不克。皆以四柱情势、日主喜忌而论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夫妻
  • 原文:「如财神轻而无官,比劫多,主克妻。财神重而身弱,无比劫,主克妻。官杀旺而用印,见财星,主妻陋而克。官杀轻而身旺,见财星,遇比劫,主妻美而克。劫刃重,财星轻,有食伤,逢枭印,主妻遭凶死。财星微,官杀旺,无食伤,有印绶,主妻有弱病。劫刃旺,而财轻,有食伤,妻贤不克,妻陋必亡。官星弱,遇财星,妻陋不克。」

R-亲-25 妻贤美、得妻财与妻不贤招祸之组合

  • 条件:男命——吉三组:身强煞浅,财星滋杀;官轻伤重,财星化伤;印绶重叠,财星得气。凶三组:杀重身轻,财星党杀;官多用印,财星坏印;伤官佩印,财星得局。
  • 判定:吉三组主妻贤而美,或得妻财臻富;凶三组主妻不贤而陋,或因妻招祸伤身。其理即财星为喜为忌:滋弱煞、化伤、损重印为喜;党杀攻身、坏印、得局生忌为忌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夫妻
  • 原文:「身强煞浅,财星滋杀,官轻伤重,财星化伤,印绶重叠,财星得气者,主妻贤而美,或得妻财臻富。杀重身轻,财星党杀,官多用印,财星坏印,伤官佩印,财星得局者,主妻不贤而陋,或因妻招祸伤身。」

R-亲-26 日主坐财与财合闲神四则

  • 条件:男命——①日支坐财,财为格局喜用;②日主喜财,财星与闲神作合而化财;③日主喜财,财合闲神而化忌神;④日主忌财,财合闲神而化财。(干合与化气之成否,依 99_附录 R-附-10 至 R-附-19。)
  • 判定:①必得妻财;②必得妻力;③主妻有外情;④主琴瑟不和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夫妻
  • 原文:「日主坐财,财为喜用者,必得妻财。日主喜财,财合闲神而化财者,必得妻力。日主喜财,财合闲神而化忌神者,主妻有外情。日主忌财,财合闲神而化财者,主琴瑟不和。」

R-亲-27 财星浮泛宜库藏、深伏宜冲引

  • 条件:男命;财星透干而根浮(浮泛),或财星伏藏支中不透(深伏)。
  • 判定:财星浮泛,宜逢财库以收藏;财星深伏,宜冲动而引助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夫妻
  • 原文:「若财星浮泛,宜财库以收藏;财星深伏,宜冲动而引助。须细究之。」
  • 存疑:「深伏宜冲」与真诠墓库通例方向相异——真诠谓杂气财官透干会支即可取用、何劳刑冲,且以「财官入库不冲不发」为俗说(R-纲-11、第十七篇)。本条照录滴天髓原文备参;应用时以真诠为准,不得以「冲开财库」立论。

R-亲-28 看子活法:喜神与官星相连,不可执一

  • 条件:男命;官星(子星,此滴天髓原注口径,其名从真诠 R-亲-02)与格局喜神之关系;参官星之轻重、日主衰旺。
  • 判定:大率依官看子——喜神即是官星,其子贤俊;喜神与官星不相妒亦好;否则无子,或不肖,或有克。活法:官轻须要助官;杀重身轻只要印比;无官星只论财;官星阻滞要生扶冲发;官星泄气太重须合助遥会;杀重身轻而无制者多女。任氏申之:命理不可执一,总要变通为是,先将食伤认定,然后再看日主之衰旺、四柱之喜忌——「喜神看与杀相连」即通变之论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子女
  • 原文:「大率依官看子,如喜神即是官星,其子贤俊,喜神与官星不相妒亦好,否则无子,或不肖,或有克。然看官星,又要活法,如官轻须要助官;杀重身轻,只要印比;无官星,只论财;若官星阻滞,要生扶冲发;官星泄气太重,须合助遥会;若杀得身轻而无制者,多女。」「故命理不可执一,总要变通为是,先将食伤认定,然后再看日主之衰旺,四柱之喜忌则用之。故『喜神看与杀相连』者,乃通变之至论也。」
  • 存疑:「若杀得身轻而无制者」之「杀得」疑为「杀重」之讹;原文照引,义取杀重身轻无制。

R-亲-29 子息多寡有无之组合(日主衰旺×印食财)

  • 条件:男命;日主衰旺与印绶、食伤、财星之有无轻重——多子:日主旺无印绶有食伤;日主旺印绶重食伤轻有财星(子多而贤);日主旺印绶多无食伤有财星(子多而能)。少子:日主旺印绶重食伤轻。无子:日主弱印绶轻有财星;日主弱食伤重无印绶;日主弱食伤轻无比劫有官星;日主弱官杀重无印比。孙:日主旺食伤轻逢印绶遇财星(子少孙多);日主旺印绶重官杀轻有财星(子虽克则有孙);日主旺食伤旺有印绶遇财星(虽有若无)。
  • 判定:如上列。其理:身旺得食伤泄秀则子多;印重夺食则子少,得财制印通其关则子仍多且贤能;身弱而食伤重泄、或财官耗身而无印比之扶者,子必无。女命子息组合见 97_女命 R-女-33,理路一贯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子女
  • 原文:「日主旺,无印绶,有食伤,子必多。日主旺,印绶重,食伤轻,子必少。日主旺,印绶重,食伤轻,有财星,子多而贤。日主旺,印绶多,无食伤,有财星,子多而能。日主弱,印绶轻,有财星,子必无。日主弱,食伤重,印绶无,亦无子。日主弱,食伤轻,无比劫,有官星,子必无。日主弱,官杀重,无印比,子必无。日主旺,食伤轻,逢印绶,遇财星,子少孙多。日主旺,印绶重,官杀轻,有财星,子虽克则有孙。日主旺,食伤旺,有印绶,遇财星,虽有若无。」

R-亲-30 多女、女多子少、有子必逆与「逆局反克」之多子

  • 条件:男命——①日主弱,官杀重,印绶轻,微伏财;②日主弱,七杀重,食伤轻,有比劫;③日主弱,官杀旺,有印绶,遇财星;④日主旺,无印绶,食伤伏,有官杀;⑤日主旺,比劫多,无印绶,食伤伏。
  • 判定:①必多女;②女多子少;③有子必逆(子忤逆);④⑤子必多——其理为「母多灭子」之反:印比(母)多则食伤(子)息伏,得官杀克抑印比,子息反生(木多火熄,金克木则生火;余仿此)。明虽以官杀为子,暗仍以食伤为子,此逆局反克相生之法,非竟以官杀为子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子女
  • 原文:「日主弱,官杀重,印绶轻,微伏财,必多女。日主弱,七杀重,食伤轻,有比劫,女多子少。……日主弱,官杀旺,有印绶,遇财星,有子必逆。又有日主旺,无印绶,食伤伏,有官杀,子必多者。又有日主旺,比劫多,无印绶,食伤伏,子必多者。盖母多灭子之意也。故木多火熄,金克木则生火;火多土焦,水克火则生土;土重金埋,木克土则生金;金多水渗,……则生水;水多木浮,土克水则生木。……明虽以官杀为子也,暗仍以食伤为子,此逆局反克相生之法,非竟以官杀为子也。」
  • 存疑:「金多水渗」下原文作「火克金刚水克火则生水」,句有讹衍(揆其例当为「火克金则生水」),兹以省略号略去讹文,未敢擅改。

R-亲-31 身旺财为子、身衰印作儿;用神为子、忌神为女

  • 条件:男命;日主身旺与身弱;格局用神、忌神之十神。
  • 判定:任氏试验之诀:大率身旺财为子,身衰印作儿;又以用神为子、忌神为女。此滴天髓一家之更定(参 R-亲-21),与真诠官煞为子之常法异径——并录备参,遇与真诠条目冲突处以真诠为准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子女
  • 原文:「大率身旺财为子,身衰印作儿,此皆余之试验者,故敢更定,仔细推之,无不应也。(用神为子,忌神为女)」

R-亲-32 用神即子星:得子之岁运以用神五行推

  • 条件:格局用神之五行;## 大运/## 流年 干支与用神五行之同气;或子女本人命盘五行与父命用神之同气。
  • 判定:凡八字之用神即是子星——如用神是火,其子必在木火之运、或木火流年得;如不是木火运年得,则其子之命必多木火、或为木火日主,否则难养,或不肖。命内妻财子禄、穷通寿夭,皆在用神一字定之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子女
  • 原文:「凡八字之用神即是子星,如用神是火,其子必在木火运星,或木火流年得;如不是木火运年得,必子息翕中多木火,或木火日主,否则难抬,或不肖,试之屡验,然命内用神,不物妻财子禄,而穷通寿夭,皆在用神一字定之,其可忽诸?」
  • 存疑:「木火运星」之「星」、「子息翕中」之「翕」、「难抬」、「不物妻财子禄」之「物」疑皆有讹(揆其意:星或作「中」、翕或作「命」、抬或作「养」、物或作「特」),原文照引,义取大意。

R-亲-33 子息数目之五行常数

  • 条件:子星(滴天髓口径为食伤/用神,见 R-亲-31)之五行,及其于月令当令、休囚。
  • 判定:子息数目之常数:水一、火二、木三、金四、土五;当令者倍之,休囚者减半;加减之外而多者,秉赋之故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子女
  • 原文:「凡子息之有无,命中有一定之理,命中子只有五数,水一火二木三金四土五也。当令者倍之,休囚者减半,除加减之外而多者,此秉赋之故也。」
  • 存疑:此五行常数与真诠长生沐浴歌(R-亲-15)异法,两书各自成说;数目之断效验难必,只作参看,不作铁断(滴天髓本章命例亦有「实不敢定其数目」之语)。

R-亲-34 父母:岁月不伤喜神则父母昌;财印斩丧定先后

  • 条件:父母之断——岁运(## 大运/## 流年)于月令是否有益、于喜神是否不伤;岁月财气于时干、印气于时支之斩丧(受克受冲而绝)。
  • 判定:岁气有益于月令、及岁月不伤夫喜神者,父母必昌;岁月财气斩丧于时干者,先克父;岁月印气斩丧于时支者,先克母。又须活看局中大势,不可专论财印——兴亡之机有隐露于财印之外者;与财生印生之神损益得所,及阴阳多寡之论,无有不验。(财为父、印为母,与真诠 R-亲-02 同。)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父母
  • 原文:「子平之法,以财为父,以印为母,以断其吉凶,十有九验,然看岁月为紧。岁气有益于月令者,及岁月不伤夫喜神者,父母必昌。岁月财气斩丧于时干者,先克父;岁月印气斩丧于时支者,先克母。又须活看其局中之大势,不可专论财印,中间有隐露其兴亡之机,而不必在于财印者。与财生印生之神,而损益舒得所,及陰陽多寡之论,无有不验。」
  • 存疑:任氏谓「克」字不可加于父母,当更定「丧亲、刑妻、克子」为至理(「夫父母届可以克字加之?」——「届」疑「岂」之讹);措辞之辨并录,判断之实不殊。又「损益舒得所」之「舒」疑为「殊」之讹,原文照引。

R-亲-35 年月财官印为日主之喜则父母贵富;年月日时组合定出身

  • 条件:年月柱所临官、印、财、伤、劫之组合与日干喜忌,及日时柱之相应——①年月官印相生、日时财伤不犯;②年月官印相生、日时刑伤冲犯;③年官月印或月官年印;④日主喜官而时日逢伤、日主喜印而时日逢财;⑤年财月印、日主喜印、时日逢官印;⑥年伤月印、日主喜印、时日逢官;⑦年印月财、日主喜印、时上遇官;⑧同⑦而时日逢印;⑨年官月印、日主喜官、时日逢财;⑩年伤月劫、日主喜财、时日逢财或伤;⑪年劫月财(日主喜财/日主喜劫);⑫年官月伤、日主喜官、时日适官(/时日遇劫)。
  • 判定:①上叨荫庇,下受儿荣;②破荡祖业,败坏门风;③祖上清高;④必败祖辱宗;⑤知其帮父兴家;⑥父母创业之命;⑦父母破败;⑧自创成家;⑨出身富贵,守成之造;⑩出身寒窘,创业之命;⑪日主喜财则遗绪丰厚,日主喜劫则清高贫寒;⑫时日适官必跨灶(子胜于父),时日遇劫必破败。总之:财官印绶在于年月,为日主之喜,父母不贵亦富;为日主之忌,不贫亦贱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父母
  • 原文:「如年月官印相生,日时财伤不犯,则上叨荫庇,下受儿荣;年月官印相生,日时刑伤冲犯,则破荡祖业,败坏门风。年官月印,月官年印,祖上清高;日主喜官,时日逢伤,日主喜印,时日逢财,必败祖辱宗,年财月印,日主喜印,时日逢官印者,知其帮父兴家;年伤月印,日主喜印,时日逢官者,知其父母创业之命。年印月财,日主喜印,时上遇官者,知其父母破败;时日逢印者,知其自创成家。年官月印,日主喜官,时日逢财,出身富贵,守成之造;年伤月劫,日主喜财,时日逢财或伤者,出身寒窘,创业之命。年劫月财,日主喜财,遗绪丰勇,日主喜劫,清高贫寒。年官月伤,日主喜官,时日适官必跨灶,时日遇劫,必破败。总之财官印绶,在于年月,为日主之喜,父母不贵亦富;为日主之忌,不贫亦贱,宜详说察之。」
  • 存疑:「遗绪丰勇」之「勇」疑为「厚」之讹;「时日适官」之「适」疑为「逢」之讹;「宜详说察之」之「说」疑为「细」之讹。原文照引,义取大意。

R-亲-36 兄弟兴衰总纲:提纲与财神喜神较重轻

  • 条件:比肩、败财(劫财)、羊刃(三者皆兄弟)与提纲(月令)、财神、喜神之重轻较量;身与财官之平否。
  • 判定:财官弱而三者显攘夺之迹,兄弟必强;财官旺而三者出助主之功,兄弟必美;身与财官平而三者伏而不出,兄弟必贵;比肩重而伤官财杀亦旺者,兄弟必富;身弱而帮者不显、有印,兄弟必多;身旺而三者又显、无官,兄弟必衰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兄弟
  • 原文:「败财比肩羊刃,皆兄弟也。要在提纲之神,与财神喜神较其重轻,财官弱,三者显其攘夺之迹,兄弟必强;财官旺,三者出其助主之功,兄弟必美;身与财官平,而三者伏而不出,兄弟必贵;比肩重而伤民财杀亦旺者,兄弟必富。身弱而帮者不显,有印而兄弟必多;身旺而三者又显,无官而兄弟必衰。」
  • 存疑:「伤民财杀」之「民」疑为「官」之讹(伤官财杀连文);「兄弟必强」之「强」就攘夺言,谓兄弟之势横而争财,非贤能之谓。原文照引。

R-亲-37 兄弟得力与否之组合(任氏)

  • 条件:比肩为兄、败财为弟、禄刃同论——①杀旺无食、杀重无印,得败财合杀;②杀旺食轻、印弱逢财,得比肩敌杀;③杀旺印伏,比肩无气;④官旺印轻,财星得气;⑤日主虽衰,印旺月提;⑥身旺逢枭,劫重无官;⑦财轻劫重,食伤化劫;⑧财轻遇劫,官得明显;⑨枭比重逢,财轻杀伏;⑩日主衰而有印,财星逢劫。
  • 判定:①必得弟力;②必得兄力;③弟虽敬而兄必衰;④兄虽爱而弟无成;⑤兄弟成群;⑥独自主持;⑦可无斗粟尺布之谣(兄弟和睦);⑧不作煮豆燃萁之咏(无手足相残);⑨未免折翎之悲啼(兄弟伤亡之悲);⑩反许棠棣之竞秀(兄弟竞美)。总之:劫刃太旺、财官无气,兄弟反少,纵有不如无;官杀太旺亦伤残;必须身财并旺、官印通根,可敦友爱之情。审察之要:全凭日主之爱憎(喜忌)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兄弟
  • 原文:「比肩为兄,败财为弟,禄刃亦同此论。如杀旺无食,杀重无印,得败财合杀,必得弟力;杀旺食轻,印弱逢财,得比肩敌杀,必得兄力……杀旺印伏,比肩无气,弟虽敬而兄必衰;官旺印轻,财星得气,兄虽爱而弟无成。日主虽衰,印旺月提,兄弟成群;身旺逢枭,劫重无官,独自主持,财轻劫重,食伤化劫,可无斗粟尺布之谣;财轻遇劫。官得明显,不作煮豆燃萁之咏。枭比重逢,财轻杀伏,未免折翎之悲啼;主衰有印,财星逢劫,反许棠棣之竞秀。不论提纲之喜忌,全赁日主之爱憎,审察宜精。」「总之劫刃太旺,财官无气,兄弟反少,纵有,不如无也。然官杀太旺亦伤残,必须身财并旺,官印通根,可敦友爱之情。」
  • 存疑:任氏此段原文多有讹夺(如「必得兄财轻劫重,印绶制伤,不免司马之忧」「杀重无印,主衰伤伏,鸽原料能无兴叹」等句不可通读;「全赁」之「赁」疑「凭」讹),兹节取文句完具者译之,余不强行补解。

R-亲-38 小儿命:四柱和平、气势攸长则易养;偏枯则难养

  • 条件:小儿(童蒙未立)命盘——四柱是否安顿和平、不偏不枯、无冲无克;根通月令、气贯生时;杀旺有印、印弱有官、官衰有财、财轻有食伤之生化流通;未交运之流年与既交运之运途是否平顺;气势所在(在日主/在财官/在东南/在西北)与初运方向之顺逆。
  • 判定:四柱和平、生化有情、流通不悖,或一神得用始终相托、或两意相通互相庇护,未交运而流年平顺、既交运而运途安祥者,此为气势攸长,自然易养成人,虽有关杀亦不伤身;反此则难养——偏枯之象(金多水浊、母多子病;火土枯燥、财官无根之属)必然难养。又:小儿看官杀,身弱者官皆是杀,身旺者杀皆是官,只要无财有印便为佳造;不得以「阴干生地为死」(如谓丁火死寅)为断——寅中甲木乃丁之嫡母,滴天髓直以「凡阴干以生地为死、死地为生」为非正论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小儿
  • 原文:「财神不党七杀,主旺精神贯足,干支安顿和平。又要看气势,如气势在日主,而日主雄壮者;气势在财官,而财官不叛日主;气势在东南,而五七岁之前,不行西北;气势在西北,而五七岁之前,不行东南。行运不逢前丧,此为气势攸长,虽有关杀,亦不伤身。」「必须四柱和平,不偏不枯,无冲无克,根通月之,气贯生时,杀旺有印,印弱有官,官衰有财,财轻有食伤,生化有情,流通不悖,或一神得用,始终相托,或两意相通,互相庇护,未交运而流年平顺,既交运而运途安祥,此谓气势攸长,自然易养成人,反此则难养矣。」「身弱者官皆是杀,身旺者杀皆是官,只要无财有印,便为佳造。如云丁火死寅,谬之极矣。寅中甲木,乃丁之嫡母,何以为死?凡陰干以生地为死,死地为生,非正论也。」
  • 存疑一:「根通月之」之「之」疑为「令」之讹;原文照引。

  • 存疑二:滴天髓「阴干以生地为死、死地为生非正论」一语,与真诠 R-附-05「阳之所生即阴之所死,彼此互换」之阳顺阴逆长生法正面冲突;本条照录原文备参,长生查法一以真诠 R-附-05 为准(参 R-亲-16 用阳不用阴之例)。

R-亲-39 小儿关杀之禁

  • 条件:论小儿命而涉种种关杀名目(小儿关煞之类神煞)者。
  • 判定:其余关杀多端,尽皆谬妄——欲以何等惑人,则造何等神杀,必宜一切扫除,以绝将来之谬。小儿之易养难养,一断于四柱和平与气势攸长(R-亲-38),不以任何关煞名目为据。本条与 95_禁则 R-禁-01、R-禁-02 同科。
  • 出处:《滴天髓阐微》下篇·小儿
  • 原文:「其余关杀多端,尽皆谬妄,欲以何等惑人,则造何等神杀,必宜一切扫除,以绝将来之谬。」

应期细则补(取象增补)

本节补六亲应期之二漏口:六亲星入墓、临死绝之岁运通则(R-亲-40),引动与事成之先后(R-亲-41)。书证《三命通会》卷十二·金玉赋、卷六·附论墓运;程序部分为【拓展】综括。本节无原书命例基准。

R-亲-40 六亲星入墓、临死绝之岁运:主困顿,不即断丧

  • 条件:论六亲吉凶应期;某亲之星(父=偏财、母=正印、妻=正财、子=官煞,配属依 R-亲-02)于 ## 大运/## 流年 逢其墓库之地,或临病、死、绝之宫。
  • 判定:六亲之星于岁运入墓,主该亲困顿、病弱、藏伏、远行不见——「财星入墓,必定刑妻」(刑者困顿刑伤之谓)、「旺官旺印与旺财,入墓有祸」之科;临病、死、绝之地者,主该亲力衰气弱之事类。然入墓临死绝不即断丧亡——丧亡之断仍以 R-亲-34(岁月财印斩丧于时干时支)与格局喜忌为据;墓库逢生扶、或库中藏干透清(R-运-22)者解。岁运入墓而原宫(父母看月柱、妻看日支、子看时柱,R-亲-01)同逢刑冲者,凶向加重,方向按 91_何知事类.md §3(R-事-10~13)定。
  • 出处:《三命通会》卷十二·金玉赋、卷六·附论墓运(书证);【拓展】综括(应期程序与「不即断丧」之限)
  • 原文:「财星入墓,必定刑妻。」(卷十二·金玉赋)「旺官旺印与旺财,入墓有祸;伤官食神并身旺,遇库兴灾。」「旺煞入墓,寿算难延。」(卷六·附论墓运)

R-亲-41 引动≠事成:存在性先于应期

  • 条件:论婚缘、得子、六亲离合之应期;某年夫妻星、子星或相应宫位被引动(R-运-29 五组)。
  • 判定:引动只答「何时动」,不证「事之有无」——先定存在性,再论应期:①存在性看原局——婚缘之有无看夫妻星与婚姻宫(男命 R-亲-0513、女命 R-女-0419),得子之有无看子星与子息宫(R-亲-1418、R-女-2023);②原局支持其事者,引动之年方应事成(有婚缘之局逢引动,应婚恋推进、成家);③原局不支持者(夫星不现且夫宫无喜用可依、子星死绝无救之类),引动之年只应波动——感情起落、人际聚散、同居分合、相关之思虑筹划,不落「成婚」「得子」之断。本条为 R-女-25「引动但言其应」之科的先后补充:存在性不立者,纵三途交会亦不直断成婚生子。
  • 出处:【拓展】据 R-女-25、R-运-32 前提挑战之科综括推导
  • 原文:(拓展条,无原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