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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平真诠 · 六亲(宫分、用神配六亲、妻子)
1. 宫分定位
R-亲-01 四柱宫分配六亲
- 条件:
## 四柱年、月、日、时四柱。 - 判定:年月日时自上而下,配祖父妻子亦自上而下——年柱为祖上之宫,月柱为父母之宫(宫分篇作「父」,论妻子篇以提纲得力主父母双全,互证),日柱为妻室之宫(妻宫取日支,即日主「坐下」,据第二十四篇「以妻论之,坐下财官」之用法),时柱为子息之宫。此乃「以地相配」的不易之位。
- 出处:第二十三篇·论宫分用神配六亲
- 原文:「年月日时,自上而下,祖父妻子,亦自上而下。以地相配,适得其宜,不易之位也。」
-
存疑:原文只言「日」配妻,未明言干或支;妻宫为日支系据第二十四篇「坐下」一语推定,并此注明,非宫分篇明文。
R-亲-02 用神(十神)配六亲
- 条件:
## 四柱天干十神(含## 地支藏干十神)。 - 判定:正印为母(身所自出,取其生我);偏财为父(母之正夫——正印既为母,则母之夫偏财为父);正财为妻(受我克制,夫为妻纲,妻则从夫);官煞为子女(财所生——财为妻妾,则妻所生之官煞为子女);比肩为兄弟(理之显然)。
- 出处:第二十三篇·论宫分用神配六亲
- 原文:「正印也母,身所自出,取其生我也……偏财者,母之正夫也,正印为母,则偏才为父矣。正财为妻,受我克制,夫为妻纲,妻则从夫……官煞者,财所生也,财为妻妾,则官煞为子女矣。至于比肩为兄弟,又理之显然者。」
2. 宫分与用神配合论六亲吉凶
R-亲-03 宫分所临之神,以格局喜忌定六亲吉凶
- 条件:某宫(年/月/日/时柱)所临干支系财、官、伤、刃等何十神;已按总纲定格、判明格局喜忌。
- 判定:六亲之有无得力、或吉或凶,看法分两步:先看四柱何宫存何物(财官伤刃系是何物),再以六亲配之于用神;该神于局中为喜为忌,即为此亲吉凶之据。参而配之,可以了然。
- 出处:第二十三篇·论宫分用神配六亲
- 原文:「其间有无得力,或吉或凶,则以四柱所存或年月或日时财官伤刃,系是何物,然后以六亲配之用神。局中作何喜忌,参而配之,可以了然矣。」
3. 父母总论(亲疏与验否)
R-亲-04 于人愈近其验益灵:父母验,祖宗兄弟不甚验
- 条件:论六亲吉凶之验否;看月令(提纲)是否得力、年干之十神是否于格局有用。
- 判定:命中吉凶,于人愈近其验益灵。提纲得力、或年干有用者,皆主父母双全得力——父母为身所自出,故自有验;至于祖宗、兄弟,不甚验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大凡命中吉凶,于人愈近,其验益灵。」「所以提纲得力,或年干有用,皆主父母双全得力。至于祖宗兄弟,不甚验矣。」
-
存疑:首段「故看命者,妻财子提纲得力,或年干有用,皆主父母身所自出,亦自有验」一句疑有讹夺(「妻财子」三字与下文「皆主父母」文气不属),未敢擅改;条目所取为下文自注之重出明白语。
4. 妻宫与妻星(论妻子篇)
R-亲-05 妻宫坐财官为吉之常法,不可执一
- 条件:日支(妻宫)所临为财、官。
- 判定:常法:妻宫坐财官,妻当贤贵。然不可执一——亦有坐财官而妻不利、逢伤刃而妻反吉者,盖以月令用神配成之喜忌为断(R-亲-06 至 R-亲-09 即其例)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以妻论之,坐下财官,妻当贤贵;然亦有坐财官而妻不利,逢伤刃而妻反吉者,何也?此盖月令用神,配成喜忌。」「其理不可执一。」
R-亲-06 妻宫坐财,印格逢之反为不美
- 条件:日支坐财星;格局为印绶格。
- 判定:妻宫坐财本吉,而印格逢之,财能坏印、于格局有妨,于妻反为不美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如妻宫坐财,吉也,而印格逢之,反为不美。」
R-亲-07 妻宫坐官,伤官格逢之不能顺意
- 条件:日支坐官星;格局为伤官格。
- 判定:妻坐官本吉,而伤官格逢之,伤官见官,岂能顺意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妻坐官,吉也,而伤官逢之,岂能顺意?」
R-亲-08 妻宫坐伤官,财格、煞格逢之反主内助
- 条件:日支坐伤官;格局为财格(伤官生财)或偏官格(伤官制煞)。
- 判定:妻坐伤官本凶,而财格逢之可以生财,煞格逢之可以制煞,于格局有用,反主妻能内助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妻坐伤官,凶也,而财格逢之,可以生堸,煞格逢之,可以制煞,反主妻能内助。」
-
存疑:「可以生堸」之「堸」于义不通,疑为「财」之讹字(财格得伤官则伤官生财,方与「煞格逢之可以制煞」对文);按文义以「生财」解,原文如此,录以备考。
R-亲-09 妻宫坐阳刃,格成而日主无气全赖日刃帮身,妻必能相夫
- 条件:日支坐阳刃;已为财、官、煞、伤等格且四柱已成格局;日主无气(身弱),全凭日支之刃帮身。
- 判定:妻坐阳刃本凶;而格成身弱、全赖日刃帮身者,妻宫即全局之所倚,妻必能相夫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妻坐阳刃,凶也,而或财官煞伤等格,四柱已成格局,而日主无气,全凭日刃帮身,则妻必能相关。」
-
存疑:「妻必能相关」之「相关」疑为「相夫」之讹;未敢擅改,两存之。
R-亲-10 妻星透干成局,即坐下无用亦主内助
- 条件:天干透财星(妻星者,干头之财);财之透于格局为成局之用——如官格透财(财生官)、印多逢财(印绶格印多,取财损有余之印)、食伤透财为用(食伤生财)之类。
- 判定:既看妻宫,又看妻星。妻星透干而于格局成局者,即使日支坐下无用,亦主妻贤内助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既看妻宫,又看妻星。妻星者,干头之财也。妻透而成局,若官格透财、印多逢财、食伤透财为用之类,即坐下无用,亦主内助。」
R-亲-11 妻星透干破格,即坐下有用亦防刑克
- 条件:天干透财星;财之透于格局为破格——如印轻财露(印格印轻而财星露出坏印)、食神伤官(食伤相关格局透财之破格)、透煞逢财(煞格逢财生煞)之类。
- 判定:妻星透干而破格者,即使日支坐下有用,亦防刑克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妻透而破格,若印轻财露、食神伤官、透煞逢财之类,即坐下有用,亦防刑克。」
-
存疑:「食神伤官」四字未足成句,确指何种配合未详(或承前省「透财」字,谓食伤格透财泄气太过、或食神制煞格透财化食生煞之类),原文如此,不强行补解。
R-亲-12 妻星妻宫皆美而坐下逢刑冲,得美妻而难偕老
- 条件:妻星透干成格、或妻宫(日支)有用(临格局之喜);而日支逢刑冲。
- 判定:主得美妻而难偕老——星宫虽美,刑冲动其宫也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又有妻透成格,或妻宫有用而坐下刑冲,未免得美妻而难偕老。」
R-亲-13 妻星两透、偏正杂出,亦防刑克
- 条件:天干正财、偏财并透(妻星两透,偏正杂出)。
- 判定:主妻室不一(多妻之象),并须防刑克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又若妻星两透,偏正杂出,何一夫而多妻?亦防刑克之道也。」
-
存疑:「何一夫而多妻」为反诘语气,谓偏正杂出非一夫一妻之正配;其断语落在「亦防刑克」。是否即直断多妻,原文语意在此一反问间,录以备考。
5. 子息(论妻子篇)
R-亲-14 看子息:宫(时支)与星(时干所透)并参,理与论妻同
- 条件:时支(子息宫)与时干所透之子星;已按总纲定格、判明格局喜忌。
- 判定:看子息,其宫分(时支)与星(时干所透)之喜忌并看,理路与论妻(宫、星并参,以月令用神所配喜忌为断)略同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至于子息,其看宫分与星所透喜忌,理与论妻略同。」
R-亲-15 长生沐浴歌诀,以子星临时支之宫数定子息多寡
- 条件:子星(官煞,用阳干查宫,见 R-亲-16)于时支所临十二长生之位(长生、沐浴、冠带、临官、帝旺、衰、病、死、墓、绝、胎、养)。
- 判定:以长生沐浴之歌定子息数目之常数:长生四子(中旬半),沐浴二子,冠带、临官各三子,帝旺五子,衰二子、病一子,死则至老无儿(除非养取他人之子),入墓则子命夭亡,绝(受气为绝)一子,胎则头产为女,养则三子只留一。此仅定多寡之常数;子之贵贱与终归有无,仍须以时干喜忌参之(见 R-亲-17、R-亲-18)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但看子息,长生沐浴之歌,亦当熟读,如『长生四子中旬半,沐浴一双保吉祥,冠带临官三子位,旺中五子自成行,衰中二子病中一,死中至老没儿郞,除非养取他之子,入墓之时命夭亡,受气为绝一个子,胎中头产养姑娘,养中三子只留一,男子宫中子细详』是也。」
R-亲-16 查子星长生用阳不用阴;子之男女以干之阴阳分,不拘官煞
- 条件:以官煞为子星查十二长生宫数时(例:甲乙日子星为金)。
- 判定:长生论法用阳而不用阴:甲乙日只用庚金之长生(自巳起顺数,巳酉丑之局),不用辛金之逆数(子申辰之局)。子星之男女,不问日主甲(阳)乙(阴),总以阳干为男、阴干为女(木为日主,总以庚为男、辛为女);俗书「官为女、煞为男」之说不可拘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然长生论法,用阳而不用阴。如甲乙日只用庚金长生,巳酉丑顺数之局,而不用辛金逆数之子申辰。虽书有官为女煞为男之说……盖木为日主,不问甲乙,总以庚为男辛为女,其理为然,拘于官煞,其能验乎?」
-
存疑:「总以庚为男辛为女」系就木日金为子星一例立论;推及他日主是否悉以「阳干为男、阴干为女」为通例,原文未明言,姑按此例引申,录以备考。
R-亲-17 时干有用,时支虽死绝亦主子贵;再逢生旺则贵且繁
- 条件:看子息之次序:先看时支,定子星所临生旺死绝(多寡之定数);再以时干所透之十神配格局喜忌。时干有用之例:财格而时干透食(食神生财)、官格而时干透财(财生官)之类。
- 判定:时干有用者,即使时支逢死绝,亦主子女贵显,但不甚繁(数目不多);若时干有用而又逢时支生旺,则麟儿绕膝,贵且多,岂可量乎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所以八字到手,要看子息,先看时支。如甲乙生日,其时果系庚金何宫?或生旺,或死绝,其多寡已有定数,然后以时干子星配之。如财格而时干透食,官格而时干透财之类,皆谓时干有用,即使时逢死绝,亦主子贵,但不甚繁耳。若又逢生旺,则麟儿绕膝,岂可量乎?」
R-亲-18 时干子透破局,虽生旺难为子息;又逢死绝则无所望
- 条件:时干所透之十神于格局为忌(子星透而破局);参时支生旺死绝。
- 判定:时干不好、子透破局者,即使时支逢生旺,亦难为子息;若时干破局而又逢时支死绝,则子息无所望矣。
- 出处: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若时干不好,子透破局,即逢生旺,难为子息。若又死绝,无所望矣。此论妻子之大略也。」
6. 六亲向背(第四篇兼收)
R-亲-19 妻星、夫星被别干合去,则不亲其配
- 条件:男命财星(妻星)透干,被别干五合合去;女命官星(夫星)透干,被他干五合合去。(干合依
## 四柱天干五合;合之成否、隔位争合等,依 R-附-10 至 R-附-14。) - 判定:男以财为妻,财被别干合去,则妻不亲其夫;女以官为夫,官被他干合去,则夫不爱其妻。配合有向背,吉凶因之而殊——此即 R-附-08「四喜神因合而无用」在六亲上之应。
- 出处:第四篇·论十干配合性情
- 原文:「即以六亲言之,如男以财为妻,而被别干合去,财妻岂能亲其夫乎?女以官为夫,而被他干合去,官夫岂能爱其妻乎?此谓配合之性情,因向背而殊也。」
7. 与格局法的衔接
R-亲-20 六亲论叠加于格局成败之后,不回改格局
- 条件:凡论六亲(妻、子、父母等)。
- 判定:次序:先依总纲定格、判成败喜忌,再于四柱宫分与所透之星上叠加六亲判断——宫(年月日时所临)与星(干头所透)皆以月令用神配成之喜忌为转移,故同一宫星,格异则吉凶异(「其理不可执一」,见 R-亲-05 至 R-亲-09、R-亲-17/18)。六亲判断是格局喜忌之应用层:两篇原文均未言六亲宫星之吉凶可反过来改动格局成败之判定,故只顺向叠加、不逆向回改(综括,无单一原文)。
- 出处:第二十三篇·论宫分用神配六亲;第二十四篇·论妻子
- 原文:「然后以六亲配之用神。局中作何喜忌,参而配之,可以了然矣。」「此盖月令用神,配成喜忌。」「其理不可执一。」(综括两条之语意,无单一原文)
8. 命例
本篇无。(第二十三、第二十四篇均不载完整命造;文中「官格透财、印多逢财」「财格而时干透食」之类皆配合示例,非独立命例。)